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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山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山东省境内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建立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密切联系,加强行业自律,督促易制毒化学品领域内各单位遵守国家规定和行为准则,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秩序,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公安厅和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授权下,制定、推广易制毒化学品领域内各单位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行为准则和管控机制,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间相互联系、协作及监督;(二)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联系沟通,促进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合作,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宣传法律法规,督促各单位遵守国家规定,落实管控措施,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协助执法机关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四)开展易制毒化学品及其他禁毒知识的培训、展会和会议,开展行业调查、统计等服务;

(五)搭建信息平台,为企业提供法律、生产等咨询服务,促进企业间商业信息、技术交流,互利互惠,共同发展;

(六)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承办政府职能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业务活动,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单位会员为山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单位会员的代表一般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应为山东省内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个人会员应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领域中有一定影响的人士或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派。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自愿入会申请书;

(二)报请本地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三)办理入会手续,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逾期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生产、运输、经营、使用、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协会有权获悉后报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该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在会员代表中产生,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可担任协会的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行业及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在理事中产生,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数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的,可采用电话、视频及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易制毒化学品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能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从会费中支出,并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3月23日本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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